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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海市监文件字〔2014年度〕145文件号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海市监(2014〕145号关于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各有关科室、所(分局)、执法大队:根据《浙江省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方案》(浙食药监规〔2014〕11号)、《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嘉市监〔2014〕6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现结合海宁实际,有关行动事项通知如下。—、对象范围1、本次行动场所是指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农贸市场,以及市场周边的自制食品经营门店及相应加工场所。2、本次行动对象是指在上述场所从事经营熟食卤味、动物血制品、水发产品、酱腌菜、豆类制品、
2、米面制品等自制食品经营户、加工户。3、整治重点问题是自制食品来源不明,渠道混乱;自制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脏乱差;自制食品使用问题原料,如使用病死猪肉、腐败变质大米、过期食品原料等;加工过程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使用二氧化硫、吊白块、工业用染料等非食用物质。二'行动目标(一)底数基本摸清。摸清本辖区农贸市场从事自制食品经营的经营户以及经营自制食品的基本情况。(二)渠道基本掌握。基本掌握本辖区自制食品来源和流通渠道。(三)隐患基本排除。基本消除农贸市场自制食品使用问题食品原料、非法添加及滥用食用添加剂等两类重点隐患。三、行动任务1•指导市场举办者建立自制食品经营户档
3、案。围绕经营户基本信息、经营自制食品品种、供货单位等内容,指导市场举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建立详细的自制食品经营档案,对市场周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外经营者,由所(分局)通过日常检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本辖区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实现底数清、情况明,为整治工作打好基础。2、监督经营户建立健全自制食品进货台账。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真实准确地记录经营自制食品品种、规格、来源地、生产加工时间、供货单位或者生产加工者名称地址,对自产自销的经营者,要求其记录自制食品的主要原料及来源、使用添加剂种类和用量、加工工艺等关键信息。3、开展高频率的自制食品抽样检测活动。整治期间,上级业务部门专门安
4、排了农贸市场自制食品专项抽检任务,抽检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除完成省局专项抽检外,重点围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加大自制食品抽样检测频率,督促市场举办者加大对市场内自制食品快检力度,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市场内自制食品开展专题定量抽样检验,及时公示抽样检测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达到警示经营者、服务消费者的目的。4、开展自制食品溯源追踪核查。在汇总分析辖区内自制食品销售网络和流通渠道的同时,制定自制食品溯源追踪抽查核实规程,按照一定比例,对经营者提供的进货来源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提供不实、不全或者虚假进货渠道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
5、依法取缔经营资格。5、清理取缔违法生产加工场所。在溯源追踪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自制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和场所,根据存在的不同问题和隐患,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生产加工场所脏乱差、管理措施不到位、设施设备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要限期改正;对发现涉嫌使用问题原料,或者存在非法添加或者滥用添加剂等问题的,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取缔。6、研究制定自制食品退市机制。通过本次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行动,结合本市实际,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高、生产经营条件无法保证安全、消费者投诉举报频繁等情况的自制食品,以及屡教不改的情节恶劣的自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研究制定市场禁入和退市监管机制,同时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和
6、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通过对本辖区内的自制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一批、清理一批、取缔一批,有效消除本辖区内的自制食品安全隐患。四时间安排在前期动员部署、调查摸底基础上,9月-11月,组织开展自制食品经营户调查建档,开展抽样检测、溯源追踪核查、清理取缔非法加工窝点等等工作;12月,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查漏补缺,同时,积极迎接上级局的交叉检查及考核验收。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农贸市场自制食品风险较高,是消费投诉的热点,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既是顺应民生关切,实现执法监管为民目的的需要,也是检验监管体制改革成效,有效解决分段监管中看得
7、见却管不着和管得着但看不见等问题的需要。(二)明确工作分工1.建立市场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监督经营户建立健全自制食品进货台账,溯源追踪核查及自制食品退市机制的建立等工作由市场科牵头组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条线配合(参考附件2—7);2.自制食品抽样检测由食品生产流通科牵头组织,相关条线配合;3•清理取缔违法生产加工场所由执法大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配合;4.各所(分局)根据牵头科室、队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应工作;5•工作小结、报表等由各所(分局)分别于9月24日、10月24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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