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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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诉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劳动合同纠纷案李某诉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劳动合同纠纷案(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汪某,男。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负责人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锋,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为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泰兴路菅业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7日向木院提起诉讼。木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晓祥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tl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

2、汪某、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顾某、郭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在被告处任理财经理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支付的工资低于木市最低工资标准且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7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8月14B,该委员会作岀静劳仲(2009

3、)办字第953号案件延期通知书。期限届满后,该委员会仍未作岀裁决,原告遂起诉來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4月1口至2008年8月30日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05.9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51.49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40元(960元/月X4个月);三、被告为原告缴纳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辩称,原、被告间没有劳动关系,因原告学习专业与被告业

4、务不对口,故原告与被告的财富管理中心建立了合作关系。根据原告的业绩,被告已支付了原告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全部报酬“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30FI在被告的泰兴财富管理中心任理财经理工作。泰兴财富管理中心系被告内设机构,未经注册登记。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4月工资720元、5月工资547.66元、6月工资382.18元、7月工资570.63元、8月工资373.58元。原告在工作期间没有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未

5、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2009年7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工资差额、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缴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2009年8月M日,该委员会作出静劳仲(2009)办字第953号案件延期通知书,批准延长十五日。期限届满后,该委员会仍未作出裁决,原告遂起诉來院,提出如上诉请。另查,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期间原告属本市非农常住户口。以上事

6、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交通银行帐户历史查询、劳动手册、户口簿、案件延期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一、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原告表示,原告于2008年4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该时起原告即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一直工作至2008年8月30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1、名片,证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开展销售业务,原告系被告的理财经理,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事实

7、劳动关系;2^胸卡,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原告的工号为809xxxxl0;3、交通银行账户历史查询,证明被告每月给原告发放工资,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表示,对原告提供的名片、胸卡、交通银行账户历史查询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因原告学习专业与被告业务不对口,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原告归入财富管理中心,故原告与被告的财富管理中心建立了合作关系。被告给原告印名片、发胸卡系为原告合作提供方便。支付钱款不具有工资性质,是合作关系支付的对价。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作为依据。对此,原告坚持认为与被告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木

8、院认为,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看:川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是否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从本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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