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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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源控管,有效地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

2、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

3、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二)审定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三)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四)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六)指导各区综合治税工作。第七条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

4、、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4.向税务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

5、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负责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

6、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服务;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工作;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4.负责组织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提供数据信息,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税源数据信息;5.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结合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四)市发展改革委: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

7、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2.向税务机关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3.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4.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变化情况;5.向税务机关提供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及变更情况。(五)市科技创新委:1.对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核准严格把关;2.配合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开展技术鉴定,受税务机

8、关委托出具鉴定意见;3.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不符合认定条件企业,根据权限按程序依法核查并处理,或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认定机构反映情况。(六)市商务委: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信息;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登记情况;3.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全市进出口、商贸流通、外商投资情况。(七)市国土规划委: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纳(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纳(免)税凭证者不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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