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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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6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

3、治税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三)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六)指导区、县级市综合治税工作。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

4、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4.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二)市国税局、地税局: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

5、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三)市科技和信息化局:1.负责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2.负

6、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工作;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4.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鉴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四)市工商局:1.与税务机关实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及时共享,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

7、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3.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5.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五)市国土房管局: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

8、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预售款拨付的情况;3.对通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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