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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重庆市建筑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
2、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26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企业诚信信息由行业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奖惩信息认定单位代为申报和监督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六条市城乡
3、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评价体系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的动态加减累计分,占总权重的40%。现场行为评价是指企业承建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等信息的动态加权平均分,占总权重的60%。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实行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如下:C=B×40%+ΣZ动+ΣZ原×20%+ΣA动+ΣA原×20%+ΣH动+ΣH原×20%N1N2N3其中,C表示当
4、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B26表示当日企业行为评价得分。ΣZ动、ΣA动、ΣH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ΣZ原、ΣA原、ΣH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N1、N2、N3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第九条企业行为评价得分和现场行为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第三章企业行为信息采集第十条首次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获得企业行为评价基准分60分。
5、第十一条企业业绩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渝承接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排名计分。采取招标方式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采取直接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第十二条企业纳税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渝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计分。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26(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第十三条企业良好行为包括企业获得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等信息。企业不良行为包括市场交
6、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安全文明工地和市级工法、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并将《企业行为评价抄告单》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第十五条市级行业协会自愿将其评定奖项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需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级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工作结束后,市级行业协会应在发布评奖文件的同时将评奖结果抄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为获奖企业进行诚信申报。第十六条[企
7、业自行申报采集]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信息,以及企业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在获取相关表彰文件、证书或认定文书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26(二)法定生效文件或文书;(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企业主动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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