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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
2、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第三条—10—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
3、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依托市级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
4、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第二章评价体系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60%和40%。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和20%;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由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组成,各占总权重的20%。第七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
5、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10—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等在评价标准中明确。第八条企业市场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现场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所有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值的加减累计
6、,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某类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文件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第三章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第十一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二条建筑
7、施工企业的业绩,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并实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完税后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纳税信息。第十四条国家级工法、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部级工程质量类奖项、部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等奖励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法犯罪信息和市级以上监督部门认定的处罚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持《
8、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第十六条—10—市、区县(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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