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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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制造,产品轻质高强、节能环保,性能优良且具有复合功能,符合建筑革新、建筑部品工业化与施工机械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云南省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的非粘土和页岩为原料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

2、料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云南省、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创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15-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相结合,以本市行政区域建成区和县城为重点,逐步向乡镇、农村推广。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

3、区(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负责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宣传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

4、责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委托,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区级住建局-15-)应当设立专门的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墙改节能办),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经县区级住建局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同时接受市墙改节能办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国土、城管、环保、科技、质监、税务、工商、审计、林业、安监等相

5、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墙改节能办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非新型墙体材料的禁限联动机制第七条本市一律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限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粘土和页岩为主材的非新型墙体材料。现有粘土和页岩烧结实心砖和烧结空心砖生产企业,应当限期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限期禁止生产粘土和页岩烧结砖

6、制品的地区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国土、城管、环保、科技、质监、税务、工商、审计、林业、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引领、投资、税费、协调、鼓励、监督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力支持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八条县(市)区墙改节能办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指导本辖区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关闭或者转产。生产非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向新型墙体材料投资转产的,市、县(市)区墙改节能办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第九条本市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制砖或者采用其它变

7、相方式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烧砖。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辖区内现有粘土和页岩烧结砖制品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对现有的粘土和页岩烧结砖制品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和页岩资源采矿许可,不得延长粘土和页岩资源采矿许可期限。现有粘土和页岩烧结砖制品的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和页岩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取土、采石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水平线。-15-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新型墙体材料

8、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建筑节能推广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粘土与页岩烧结砖制品禁限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墙改节能办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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