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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171号令)、《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每年从征收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 第二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建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经墙改部门认定为新墙
2、材,并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生产体系,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生产企业) 3、年度内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产品年度抽检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生产企业) 4、具有示范作用及推广价值。(应用项目) 5、符合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 6、企业能服从发改、建设、墙改、统计等管理部门的管理,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专项补助
3、资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写明企业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情况);产品产量统计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应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批复;项目主体完工墙体未粉刷前的照片,并经市墙改办验收。 科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成果报告及鉴定证书。 第四条 申请程序:凡符合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单位),由承担单位向市墙改办提出申请,并填报《建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有关申报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五条 审批和拨付:市墙改办负责对申请
4、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安排意见,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第六条 财务处理:申请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条 监督管理:市墙改办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单位,除全额追缴资金外,将取消补助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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