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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0]1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1.03.31【实施日期】201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类别】公安安全【文件代码】17312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发〔201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
2、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我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根据财建〔2005〕168号和黑政发〔2009〕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我市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按核定生产能力内的实际生产情况从成本中足额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第三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3、黑政发〔2009〕1号)要求,全省地方煤矿在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基础上,吨煤一律增提10元安全费用,由市政府集中监管使用,主要用于:(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
4、设施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核定生产能力内的实际生产情况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五条为切实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第六条市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矿安
5、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增提安全费用的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要定期公布地方煤矿增提安全费用的提取、上缴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安全费用使用的审批管理。煤矿企业增提安全费用的使用审批。煤矿企业按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编制使用计划提出安全费用使用申请,经市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向银行专户出具支付通知书,煤矿凭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支付事宜。要做到使用有计划,立项有审批,竣工有验收。第八条安
6、全费用项目的验收管理。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使用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按规定合理使用,定期向市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竣工验收情况,同时,将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存档备查。第九条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有效使用安全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存在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lar_53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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