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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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律知识简介我叫张其顺,现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工作。很高兴有机会和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和探讨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今天我想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二是土地的征收、征用问题。讲的不到的地方,说的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一、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大家都知道,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简单地说,我国现有的土地存在方式就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我国的这种土地所有制结构在世

2、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它是如何形成的呢?下面我跟大家共同探究一下这个问题。1、《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共产党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规定了: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除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外,其余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统一平均分配,归个人所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35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这与我国几千年来的土地制度是一

3、脉相承,但是又有区别的。从本质上说,都是私有制。过去实行的是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现在实行的是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可以说,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能够打败国民党,在一定程度上,共产党推行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也就是打地豪、分田地的政策,是顺应当时的民心和民意的,也是共产党最终能够夺取天下的十分重要的一条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中流传着这么一个顺口溜: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处处不留爷,爷去当八路。当八路有什么好处,当时的共产党的政策是只要你当了八路,就给你分地,有地就等于有吃的了,没有后顾之忧了。实事上,在解放战争时期,大批的国民党军队投降了共产

4、党,这和当时共产党制定的土地政策是密不可分的。2、《土地改革法》新中国成立后,到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可以说是以《中国土地法大纲》为基础,制定出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其立法宗旨与《中国土地法大纲》一样,就是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35就土地管理制度而言,《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法大纲》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将《土地法大纲》十六条内容扩展为六章四十条。并就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

5、地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等分别进行了阐述。但其核心内容还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的是“农民的土地所有制”。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村工作六十条)从1947年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行的是“农民的土地所有制”。随着时间的推移,1955年11月,全国人

6、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也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该《章程草案》还规定,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等,不实行公有化,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1955年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将合作社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对于社员交来的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

7、的生产资料,在一定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则35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全部实行公有化。可以说,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将由“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向“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在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民在一定时期,还保留着原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农民将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交给了合作社,但合作社也要根据农民所交土地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农民一定的补偿。并且作为生活资料的小块园地和自留地,仍归原农民所有。

8、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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