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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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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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解读所有权、资本家所有权了。五是股份继承权即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可以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在法理逻辑上与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会有矛盾:如果其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民,例如,某个农民的儿子已经是政府官员或者资本家,再去继承他农民父亲死后遗留的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这与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是不符合的。如果把继承人限于农民,即由作为农民的儿子继承其父亲遗留的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同样会有问题,本来其出生以后就是集体成员了,就应当通过分配取得自己对集体资产的股份一,但如果将股份

2、次封死,只有最初巳经取得股份的集体成员死亡,其继承人才能继承取得股份,假定其父活到岁,其作为农民的儿子在岁才能取得集体股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一。因此,如果实行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也涉及,个新增集体成员如何取得股份的问题。实际上,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是从集体资产上分配取得收的资格一,是种身份,不应当通过继承发生。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权的继承权能这显然有,将集体资产通过股份化达到私有化的趋向。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权的内容并没有请求分割集体资产的内容因此明确其股份不一,

3、,,定导致集体所有权的消灭但是,赋予股份担保、继承的权能如何避免将集体所有权分化变质为私有化的可能,是应当引起注意的,否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房绍坤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否定和肯定的态度“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允许抵押而。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则禁止抵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

4、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以来争论不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的问题,必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立足于民法学的视角,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略述浅见。一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标的物的范围界定、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其标的物是什么、范围如何界定,这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一个问题度首先要解决的。参见《担保法第条、《物权法》第条。参见《担保法》第条、《物权法》第条。——法学家年第

5、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范围一,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从其权能上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地方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在实践中,物界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另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应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

6、。抵押实际上就是一一因为旦允许抵押,,,种处分,如果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那土地就变成别人的了变成了事实上的农村土地买卖;政策上只是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允许其抵押担保,但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这样既能缓解农民的贷款难,即,又能做到风险可控便到期还不上贷款,农民失去的也不过是几年的经营收益,并不会威胁到他的承包权。这种观点在年月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得到了确认:“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

7、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见,中央文件已经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界定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构建。笔者认为,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构建“”是建立在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基础之上的,体现了承包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的分离,是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要措施。二)地上农作物即地上农作物是否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并抵,对于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地上农作物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并不及于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其押

8、,有不同的认识。种观点认为,,理由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上的农作物所有权是两项分离的权利,前者是农村土地的用益物一体关系一权后者是普通的动产所有权,两者并无必然的。另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土地上不属于抵押人的附着物,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及于土地上属于抵押人的附着物一并抵押。从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试点情况来看,大都认可地上农作物的规则。上述观点和做法是以抵押标的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立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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