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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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序号审批部门项目民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1市国土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市国土局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规划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市国土局集体土地占用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

3、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

4、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一)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含1公顷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法定审批主体为市政府,市国土局承办。5)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以上2公顷(含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

5、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1公顷以上4公顷(含4公顷)以下;(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市国土局土地开发整理审批(含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6、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单给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20公顷(含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20公顷以上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上600公顷(含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600

7、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法定审批主体为市政府,市国土局承办。5市国土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行政许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市规划局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法定审批主体为市政府,市国土局承办。6市国土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新建项目)行政许可

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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