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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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32001林业局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1.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林

2、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第二十二条:“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无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2.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

3、资源审批行政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32002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无行政许可《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32003林业局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3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

4、定”。无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个人32004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2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无企业32005林业局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

5、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32006林业局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6、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无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

7、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32007林业局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无特殊林木的林地发包人。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特殊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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