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立法结构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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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期政法论丛No.32010年6月ZhengFaLunCongJun.10,2010【文章编号】1002—6274(2010)03—011—07论我国公司法立法结构的变革12叶林刘向林(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2.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716000)【内容摘要】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

2、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关键词】立法结构目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的体系【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任何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由若干部分组成小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改公司法(简称的整体。这些组成部分的有机搭配和有序排列,就是现行公司法)时,增减了相关条款,针对现有法律条[1]P98法律文件的结构,简称法律的结构。公司法的结款的内容和文字进行了技术处理,却并未触及两种公构主要是指公司法中各种公司类型的排列及其相

3、互司的关系,也没有触及公司法的立法结构。①关系,尤其包括目标公司的确定以及各种公司形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原公的排列等。合理地确定目标公司,有助于正确适用和司法和现行公司法采取了“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解释法律,有助于降低立法成本。对于公司法立法结即对两种公司的共性问题,统一规定在总则和相关章构尤其是目标公司的确立,我国学术界没有给予高度节中;对于两种公司的不同规则,按照有限责任公重视。有学者意识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法之目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脉络和顺序进行安排;对于两标公司的优越地位,并试图在公司法体例

4、上做出适当种公司的相似事项,采用法定准用规则,即有关有限②调整,将股份有限公司置于有限责任公司之前。然责任公司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我国公③而,除少数学者对此给予关注外,多数学者并未给司法采用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以股份有限予高度关注。笔者认为,合理搭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公司规则为例外形态的立法结构。即使经过了2005限责任公司的关系,重新构造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结年的公司法修改,这种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的构,是我国未来修改公司法时面临的重大课题。立法思路也没有发生变化。我国公司法采用“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与

5、制一、我国公司法立法结构的特点定公司法的特殊法律背景有关。一方面,在我国制定在任何法典性法律中,各个条款是按照一定逻辑原公司法以前,国务院最初计划分别制定有限责任公结构进行有序排列,而不应是杂乱无章的。有序排列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以分别调整有限责任公法律条款,不仅形成了法典化法律的合理结构,体现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两项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了立法者对于所规范社会关系的基本态度,也有助于作完成后,为了提升规范公司关系的法律的位阶,满规范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我国1993年公司法(简称足境内企业在香港等地上市的需要,更好实现境内

6、外原公司法)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公司法的对接,立法机关决定制定统一公司法,将两司及其组织机构,然而,两者内容基本相同,条款大同项行政法规草案合并起来。在法律起草中,立法机关作者简介:叶林(1963-),男,天津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刘向林(1969-),男,陕西黄陵人,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

7、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12政法论丛2010年将两项行政法规草案中的重复内容分别放入总则和公司法上目标公司的结构性缺陷。相关章节中,没有太过关注两种公司的理论连接。另(一)个性淹没在共性之中一方面,在我国制定原公司法以前,原国家体改委曾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存在共性,然于1992年5月15日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而,两者在股东人数、信用基础、财产数额等方面明显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根据上述规范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本,股见,我国设立了

8、一万多家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份亦可自由转让,这既是两种公司的重要区别,也是④所占比例超过70%,有限责任公司已成为我国现实促成股份有限公司行为外部性的重要原因。股份有生活中最主要的股份制企业。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之间难以进行磋商,难于将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为优位的公司形态,与我国达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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