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讲义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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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第七讲参考讲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2007年春季学期《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第七讲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第二节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环节第三节再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责任准备金等三、偿付能力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学》北

2、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一方面,如果允许产寿险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业务在精算基础、会计核算、准备金提取、风险特点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属“第三领域”业务。《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5二、责任准备金等1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3、保证金4、保险保障基金5、公积金6、公益金《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6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71、未到期责任准备

4、金1995年《保险法》¢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8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003年《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9为什么?对于寿

5、险,按照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全部净值”的用法也不规范。对于非寿险,1/2法(年均计算法)是比较粗略的方法,尤其在保险业务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不能准确衡量保险公司真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实践中应当采取更加精确的方法,如¢1/8法(季均计算法)¢1/24法(月均计算法)¢1/365法(逐日计算法)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采用1/24法或1/365法。《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02、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

6、给付金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可分为两种:¢已报案未赔付¢已发生未报案(IBNR)《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13、保证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除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平时不得挪用。《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24、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的叫“破产基金”,有的叫“安定基金”

7、,实际上是一项行业共同基金,承担了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3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8、受益人。¢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4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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