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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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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继承与遗赠法律问题探析————兼与公司法界商榷及对《公司法》部分条款的评析与修改章光圆上传时间:2004-4-15浏览次数:10088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出资继受/出资转让/股东资格/权益保护/公司形态变化内容提要:出资的继受,是出资的转让。继受的出资(出资证明书)不代表任何股权,仅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继受出资并不必然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东资格须符合人资两合性的要求。继受人继受出资,可以向他人转让该出资,形成出资的二次转让。出资继受引起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出资的继受,给公司带来了巨大冲击,引起公司的
2、形态变化。与公司法界展开商榷,提出立法建议。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上两种基本的公司形态之一,《公司法》对其作了专章规定。但尽管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它在具体地运作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新问题,出资的继承与遗赠就是一例。“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基于协议即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而对基于事实法律行为即继承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未加规定。”[1]“《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继承和遗赠问题未作规定。”[2]然而,现实生活中这类因出资的继承与遗赠而引发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对这一法律问题作
3、了尝试性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完善《公司法》的立法,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规范市场主体的内部组织和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出资继受的法律性质界定对任一法律问题,性质界定都将是关键,只有对一法律问题的性质界定清楚了,才能谈得上解决这一法律问题。依笔者之见,出资的继受,就是出资的转让,只不过这种转让不同于股东间的协议转让,是非股东间的无偿转让。当然,继受人是股东的,属于股东间的无偿转让。“所谓出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的行为。”[3]根据《公司法》,出资转让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但是,无论何种转让,都
4、会导致出资在不同主体间流动。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其合法财产,该财产一旦用于出资即物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而由其享有所有权。但是,基于出资行为,股东取得了与出资财产等值的股份份额,该股份份额表现为一种财产权益即股权。”[4]股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基于此权利,股东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分得利润,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所以,股权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导的兼附人身性的综合财产权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继受人继受(继承与接受)的并非是以出资(出资证明书)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本身。换句话说,被继承人死亡
5、后遗留的出资与其生前所享有的股权之间已没有了联系,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股权已经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遗留下来的出资已不再是股权的表现形式,仅仅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出资证明书)。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据笔者理解,很多学者在论述出资的继承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一方面认为,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以出资为表现形式的股权,另一方面又认为,继受股东身份(与股东资格同)应有所限制。笔者认为,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能享有并行使股权,既然原股东已经死亡丧失股东身份,也就不存在先继受股权进而继受股东身份的问题了。从继承法的角度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
6、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5]而且,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股权表现形式的出资证明书,虽然由于股东的死亡不再是股权的表现形式,但它仍然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是可以被继承的。 当然,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
7、民事行为。”[6]《继承法》第16条第3款对遗赠作了明确界定。作为出资表现形式的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股东完全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赠送出去,其他人无权干涉。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应注意的是,赠送的只能是出资证明书上登记的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出资份额,出资的财产已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与继承不同的是,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而且也可以是法人或团体。国家也可以成为受遗赠人。通过上面的分析,股东的出资是可以继受的。出资的继受,使得原股东的出资转移给继受人,导致出资在不同主体间流动。所以,出资的继受,是出资的转让。但是,这种转让不同于我国《公司法》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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