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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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

2、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

3、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

4、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5、★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三)制定过程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2007年8月31日起草与制定《草案》;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该《草案》;  2010年1月29日、12月

6、2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该条例。  该条例制定历时三年半,召开45次座谈会,三次国务院常委会议,二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创下了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之先例。  二、新、旧条例的区别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六章四十四条,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6月13日进行修改,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旧条例)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新条例)  (一)适用范围不同  旧条例不分“公共利益”,只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均适用拆迁条例(第2条);而新条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二)征收主体不同  旧条例: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  新条例:(1)市、县人民政府(决定);(2)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主体);(3)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法律关系不同  旧条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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