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对上海法租界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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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政府对上海法租界的收回  日本宣布“退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后,法国维希政府于1943年2月23日发表声明,撤销在华治外法权,交还东交民巷使馆区、上海法国专管租界等行政管理权。由此,汪伪政府委派夏奇峰、吴凯声、吴颂皋等5人组成接收法国专管租界委员会,准备在4月1日接收。但法国维希政府除了与汪伪政府讨论放弃东交民巷使馆区、鼓浪屿公共租界权益外,并不提及交还专管租界问题。-  4月28日,法租界法籍巡捕打死一名中国学徒。日伪借机向法方施加压力:日本驻汪伪大使馆情报部长广田发表谈话,声称对死者表示“绝大的同情”。汪伪国

2、民党上海市党部通电请求提早收回法租界;日伪上海市政府向法国领事提出强烈抗议;汪伪司法部长罗君强专程到上海办理此案。法方被迫将凶犯判处20年苦役。  6月23日,刚从日本返回南京的日本驻汪伪大使谷正之表示,日本内阁决定继续推行对华新政策,最先要着手解决的是交还上海租界问题。在此精神指导下,6月30日,谷正之与褚民谊签订收回上海公共租界协议时商定,上海法租界与公共租界将同时收回。在签字仪式上汪伪立法院长兼上海市长陈公博宣称,法租界不同时收回,上海市政不能统一,治安也不能确立,要挟法国从速谈判。  法方曾企图继续拖延。日方

3、则以在公共租界实施特别警戒的办法,向法方示威。法方担心法租界有被武力接收的可能,法侨也有被圈禁的危险。1943年7月9日,法国大使被迫与褚民谊和谷正之在原则上确定了交还上海法租界。但法方表示,希望交还法租界后的一切人事及制度暂不变更,尊重法侨居住及营业自由。汪伪除了满足法籍人员人事上的几个要求外,表示法方不能过问法租界将来组织及管理等问题。  1943年7月22日,法国维希政府代表夏颂、马杰礼与汪伪代表夏奇峰签订《交还上海法国专管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定于在交还公共租界的前两天正式交还法租界。同日,汪

4、伪最高国防会议决定,特派陈公博为“接收”上海法租界委员,24日,决定派伪审计部长兼接收法租界委员会首席委员夏奇峰监视上海法租界“接收”事宜。26日,陈公博致函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马杰礼,并附送《接收法租界办法》。  29日公董局发布最后一号公报,宣布该局所属机构即日起停止办公。  30日上午,在原公董局礼堂举行“接收”仪式。汪伪立法院长兼上海市长陈公博、伪外交部长褚民谊、审计部长夏奇峰和法国驻上海总领事兼公董局总董马杰礼等出席。汪伪宣布将法租界改为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嵩山路捕房改为上海特别市第三警察局,陈公博兼任第八区区长

5、和第三警察局局长。  汪伪政权“收回”上海租界并不为国际社会承认。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1月2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公布《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办法》。其中规定,上海公共租界收回,根据中国与英、美、比、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等国分别订立的平等新约来办理;上海法租界收回,根据法国维希政府1943年2月23日放弃其在中国的不平等特权的声明,及中国于1943年5月19日取消法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切特权的声明来办理。这一办法公布后,上海市政当局正式接收了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不设立外人享有特权的特别管理区,将原租界所在

6、地区直接并入上海市政府辖区。  1946年2月28日,以戴高乐为首的法国临时政府与中国政府订立《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追认了中国政府对上海法租界的收回。  此后,丹麦、葡萄牙等国政府在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双边条约中也宣布放弃包括上海公共租界在内的所有租界中享有的任何特权。  至此,中国政府完成了收回在华全部外国租界,包括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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