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561149
大小:79.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2-27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土地资源。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墙材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由本省地方各级财
2、政部门和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材办)具体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与返退第五条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负责征收其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墙材基金。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机构或独立编制。15本省县(市、区)尚未设立新材办的,新墙材基金由其所在设区市新材办负责征收,或者由其设区市新材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委托代征应当报省财政厅、省经贸
3、委和省新材办备案。未成立新材管理机构或未经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均无权征收新墙材基金。第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所有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预缴新墙材基金。其它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实际砌筑工程量折算为标准砖用量,以每块标准砖0.30元预缴新墙材基金。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墙材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八条新墙材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墙材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九条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工程墙体砌筑完工后、墙体粉刷前,
4、向原预收新墙材基金的新材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专项验收报告,报告中的附件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具体情况自行设定。新材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核实,并出具福建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记录表。记录表中的验收项目、标准分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新型墙材发展情况自行调整和设定。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规划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凭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新材办出具的福建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记录表等资料,向原预收新墙材基金的新材办提出返退新墙材基金书面申请。经原预收新墙材基金的新材办核实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新墙材基金返退手续,实行多退少
5、补。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返退新墙材基金:151、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没有产品标准的;2、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3、所采用的墙体材料及其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的,新型墙材产品未经认定及备案的;4、使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用墙体材料产品的;5、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6、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自行内外墙体粉刷后,才向新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专项验收的;7、建设单位在规划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返退手续的;第十二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国
6、家和本省技术进步、产业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施行《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第十三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墙材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也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新墙材基金。第十四条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新墙材基金,应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十五条在办理预收新墙材基金手续时,设区市新材办按应当预收新墙材基金总额的10%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县(市、区)新材办按应当
7、预收新墙材基金总额的10%就地缴入省级国库、155%就地缴入设区市国库。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正式运行以后,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在办理预收新墙材基金手续时,应通过“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代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预收的新墙材基金按上缴比例自动分解。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按《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4〕6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
8、单位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综〔2005〕34)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墙材基金,应当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的规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