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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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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法律地位摘要建议在今后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修正中应明文规定受害人对责任强制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以明确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的特殊的法律地位。关键词责任保险受害人法律地位一、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的地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却享有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一)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所谓直接受害人就是权利或利益被
2、侵害的人,亦即直接遭受侵害行为的人;而间接受害人是指因直接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受到损害的人,如直接受害人死亡时,支出殡葬费用的人、丧失抚养权利的人以及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既包括直接受害人,又包括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时,与其有直接关系的人)。另外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可见受害人与受益人在合同中只享受权
3、益,不承担义务,但它们之间还存在很大区别:第一,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在订立强制保险合同时并能确定,仅在因被保险车辆发生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才会出现,才能予以明确;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己经被载明;第二,受害人一旦得以确定,他就享有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受任何人意思表示的影响;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也就是说,受益人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发生变动。(二)受害人为保
4、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是指经政府保险管理机关核准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从而享有保险保障的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责任保险合同而言,由于订立
5、责任保险合同时,受害人并不存在,他不可能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任何意思表示,因此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必须要有受害人的存在。所以,专门的保险立法开始成为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人利益的直接保护者。(三)受害人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民法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一般仅限于直接受害人,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中,受害人己经死亡,其权利能力也因此而消灭,故其本人无从享有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一般情形是指直接受害人,但在例外情形即直接受害
6、人死亡时,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就是指间接受害人。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可以免于可能受到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的不利益状态,所以受害人应该是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因此,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也应该是以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二、我国法律对受害人地位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同时在学理上也承认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司法实务上亦有合同相对性的运用。但在保险法领域,我国不仅承认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地位,而且对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利益也规定有专门条款,以
7、肯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享有保险单约定的利益。原《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款构建起了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直接联系的桥梁。而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又重申了这一立场,并且更加明确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对受害人的保障又更进了一步。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8、范围内予以赔偿。”遗憾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赋予受害人向保险人直接求偿的权利。《条例》第2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条例》将请求权的主体限定为被保险人,与新旧《保险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格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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