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553031
大小:101.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9-02-27
《京政办发200617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http://govfile.beijing.gov.cn/Govfile/front/content/22006017_0.html京政办发[2006]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局《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政府
2、要认真组织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此类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处理完毕,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区县妥 -1- 善处理此类问题。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2- 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市国土局二〇〇六年三月)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已于2004年7月1日起
3、正式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市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同时废止。目前本市仍有部分按16号令批准、但至2004年7月1日前仍未办理征地农民户口转非手续且没有安置农转工人员或没有对征地超转人员进行安置的征地项目。为切实维护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妥善处理征地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问题,解决好这些征地项目有关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员确定 (一)农转工人员和超转人员以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确定。农转工人员是指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至不
4、满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不满49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转工后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不予农转工安置。 超转人员是指批准征地时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49周岁和病残不能安排工作的农转非人员。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农转工人员,按照自愿的原 -3- 则,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公证后,可以按规定办理超转手续,移交民政部门管理,享受超转人员待遇。 二、农转工人员安置政策 (二)农转工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16号令有关政策执行。 (三)农转工人
5、员以实际办理农转工安置手续之日的年龄计算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农转工人员的安置方式包括征地单位安置和委托其他单位安置(以下统称为单位安置)及自谋职业等。 农转工人员被单位安置的,安置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农转工人员自谋职业的,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及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办理公证,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正在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委托人;
6、也可以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并履行了就业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三、超转人员接收政策 (五)超转人员以实际办理接收手续之日的年龄计算需要缴纳的超转人员接收费用。 -4- (六)超转人员由区县政府(区县民政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13号)规定接收,按照148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
7、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规定标准支付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四、农转工人员社会保险 (七)农转工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在农转工人员办理农转工手续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八)农转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
8、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农转工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统一规定。 农转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 -5- 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农转工人员办理农转工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