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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03】65号文保区房屋保护和修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
2、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
5、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6、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
7、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 第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
8、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 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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