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评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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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市、区)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整体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第二条评估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评估验收范围包括县(市、区)辖区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是农村地区的学校。第一章评估标准第三条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情况的检查评估恢魂模更江盒娇逊耙定看侍生贩兵侧褪叶陈铸懦宋弃巾残傻帘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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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整体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第二条评估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评估验收范围包括县(市、区)辖区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是农村地区的学校。第一章评估标准第三条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评估验收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6、”,详见附件)。检查评估内容包括7项一级指标和42项二级指标13,量化赋分总计500分,一、二级指标分别被赋予了权重分值。评分表对二级指标项目的评估方式、扣分要点分别做了详细的解释,评估验收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评估方式、扣分要点对被评估学校进行评分。第四条对照《评分表》,被评估学校检查评估总得分达到400分以上,且一级指标各单项得分不低于权重分值的80%的,可认定为“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第五条被检县(市、区)90%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标准的,可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

7、(市、区)”。第二章评估办法第六条学校自评。各学校要认真围绕评分表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填写评分表格,完善常规管理各种材料,并按照检查评估的7大项一级指标和42项二级指标内容整理归档。自评达到“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标准的学校可向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第七条县级评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自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村完小以上的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经检查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13标准的学校,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

8、门或上级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各县(市、区)自评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市、区)”标准的,可向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评。第八条市级评估或县(市、区)交叉评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市、区)申报情况组织所辖区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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