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ID:33545761

大小:88.73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27

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_第1页
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_第2页
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_第3页
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_第4页
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社发(2004)35号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随军家属,军转考试,军转安置,社会保障,政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发布《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校:《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驻沪部队军官配

2、偶随军随调(以下简称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工作的申报对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1]40号)规定的随调家属,若本人系外省市非农业户口,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或签订聘用合同),在当年需转移进沪,并在沪有接收单位(含师级以上部队)的,由驻沪部队各大口干部部门分别向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闸北等区劳动保障局申报;随调家属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向市人事局申报。并分别由上述部门负责办理转移进沪工作等相关手续。二、就业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政府安置

3、重点对象为辅,对其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托底的原则,积极为随军随调家属进沪后的首次就业创造条件。1,安置就业对驻沪部队中飞行员、潜艇干部、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牺牲等军官配偶,实行安置就业。采取当年申报,隔年安置的办法。每年年初由市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根据驻沪各部队报送的上年度需安置就业的人数,联合拟定当年度军官配偶安置就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并考虑经济发展等因素向本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下达安置指标,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事局和

4、劳动保障局。安置指标从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凭市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安置通知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的有关部门安排到接收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通知书》后30日内根据随军随调家属的实际情况安排岗位。2、推荐就业除安置就业对象外,对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实行市场就业。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凭各部队干部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并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劳动手册》,并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的随军

5、随调家属,其本人档案可由军官所在部队保管,也可免费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区(县)人才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对随军随调家属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并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进行市场推荐。对于随军随调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工商登记小企业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费、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贴息,开业指导等各项鼓励自主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家属,并在安排岗位和班次上予以适当照顾。凡由政府出资形成的就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随军随调家属。3、就业托底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将通过市场推荐

6、仍难以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情况记录在案,重点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对其中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二次职业介绍仍未能实现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经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安排其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6号)中有关“费用补贴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为鼓励和促进就业,随军随调家属在参加公益性劳动期间,其原在部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

7、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领取的生活补贴改由地方发放。本人凭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从事公益性劳动的证明按月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市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领取。对少数符合就业托底条件,本人又有就业需求,但确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实现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的生活补贴。本人凭区县就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