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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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期阮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郑成良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长春摘要现代文明区别于已往文明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法治原则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成为一条不证自明的文化公理,而法律至上、权利平等与社会自治则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之点。实行法治原则,意味着在处理涉法性社会争议时必须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和做出决定。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要区别,即,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关键词法治理念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法律思

2、维一一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治原则与文化公理法治原则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治国方略,它规定丁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所应采取的基本形式,对于这一点人们已经取得了一致的认识然而,要想从根本上搞清楚法治是什么、法治意味着什么,还必须从文化公理的层面上,。而不能仅仅从制度性操作的层面上来理解法治原则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看,现代文明区别于已往文明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法治原则在社会成员中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并成为一条维系社会合作、规范社会关系、评判社会纠纷、表达社会理想的基本文化公理。法治原则作为一条基本的文化公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

3、和秩序的特殊理解。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普遍规则,都需要建立起公共权力去负责确认、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则,也都需要一定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去为个人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提供必要的机会。,。在这些方面人类文明的各种形态都是相同的现代文明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使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文中,权力指公共权力,权利指非官方主体的权利三种基本关系呈现出与已往文明全然不同的状态,由此形成的三种信念—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便构成了法治理念的核心之点收稿日期一一,,,、,作者简介郑成良男天津宁

4、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的共同规则。与其相对应,权力也不再表现为旧式政府所具有的那种支配一切的能力,而成为依赖于法律并被法律所支配的力量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其具体表现是其一,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都必须站在法律之下去思考和行动,在公共领域中,合法性成为制定和实施任何行动方案都必须考虑的前提性问题。其二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平

5、等的支配和约束。在法律面前,权力并不是一项责任豁免的当然理由,而是一项必须做些什么的作为义务或不得做什么的不作为义务。其三,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批准,法律成为权力的依据和标准,各类公共权力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限度均取决于法律与法律标准相抵触的行为不仅是无效的,还会产生法律责任其四法律成为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理由。法律作为社会的公约,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公共机构和公共权力之所以必要,之所以是一种合理的存在,概因它们是守护和执行这种社会公约的必要工具。如果权力以违反法律的方式去行事,就失去其自身赖。以存在的理由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法律将成为评

6、判一切涉法性社会问题的最高权威,成为公共权力对任何人施予保护和制裁的恒定标准,同时,一切治国之权都必须依法设一、正、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被依法评价和监督。这样一来,在公共生活领域,人与人之间尽管还会有支配服从关系这种现象,但它在实质上已经是一种法律对人们的支配一和人们对法律的服从—,而不再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统治这意味着“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马克思语,由于每一个人都仅仅是法律的仆人,因此每一个就都成为自己的主人,一个自由人。权利平等在已往的文明形态中,权利能否被国家的治理者认真对待,往往取决于某些非制度因素,如决事者的个人品德、价值观念、同情

7、心及社会情势等等。在现代文明中权利成为一种恒定的制度性存在,因而,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中,权利不再是一个可以被忽略的因素,相反,对权利的平等保护成为法律的宗旨和公共权力的法定使命一这样一来,法律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具体表现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也是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在现代文明的文化公理中,两者被理解成为只是同一观念的不同表达方式。因为,如果法律所许诺的权利不是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就意味着法律并不具有最高的权威,它所批准的事情并不产生普遍的效力,相反,权利的命运如何,尚需取决于更有权威的其他标准一此外现代文明对权利的定义还有一个卜分重要的方面,即,权利

8、意味着法律上的一平等对待,等级特权下是权利。因而,应当按照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来向每个公民分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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