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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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为繁荣法学研究,鼓励、调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法学研究,根据《辽宁省法学会五年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及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于每年初确定本年度的重点研究课题,向各学科研究会、各市地法学会、省内各法律院校(系)公布。研究课题实行公开招标,经课题评审小组讨论决定,择优审批立项。  二、课题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高级职称或政法部门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当研究能力的有关人员;  (二)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三)同意遵守课题招标规则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

2、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课题:  (一)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或省社科基金项目中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二)正在承担中国法学会和本会重点课题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辽宁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申报表》(附后)一式3份,申请材料应当在省法学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三、申请课题立项的评审程序  (一)《课题申报表》填写清楚、完备;  (二)课题选题方向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切实可行;  (三)课题研究内容具备重要理论价值或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具有创新见解;  (四)课题组

3、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相关研究的基础和完成该课题的优势。  四、本会课题评审小组成员由本会学术委员会相关的学术委员组成,负责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法学会批准立项。  五、对课题的立项评审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即资格审查,是对申报人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是否具备资格。  实质审查是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课题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  实质审查通过后,由本会课题评审小组集体评议并进行无记

4、名投票。  评审小组成员遇到评审本人的申请课题或本单位申请课题时,应当回避。  六、课题申请一经批准,由本会书面通知课题申请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  七、本会对立项的课题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本会学术部负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照设计和预定的研究进度展开工作;  (二)课题主持人是否对课题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四)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八、因工作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

5、有课题变更事项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本会。  九、课题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报告,并在研究报告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将结项申请报告、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电子文本报送本会。  十、本会享有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的权利。  十一、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标准  (一)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理论研究具有创新性,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否达到了《课题申报表》中有关研究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四)成果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6、  (五)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水平和综合效益如何;  (六)尚存那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研究成果不少于2万字,并附不少于3000字的内容提要。  十二、对验收不合格的研究课题,课题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时间延长6个月。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通过验收的,经课题评审小组研究并报本会领导批准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时不再支付后期研究经费;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在今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本会重点研究课题。  十三、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在发表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辽宁省法学会××××年重点

7、研究课题"字样。本会鼓励高质量地完成立项研究课题,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或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或在决策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的,或在重要高层内刊上转载的研究成果,将作为本会组织的"辽宁省十大法学杰出成果"评选的重要依据,并推荐参加全国和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选。  十四、本会建立"辽宁省法学研究课题基金",对批准立项的课题予以资助,每个课题资助5000-15000元。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十五、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课题研究所需资料的购买以及邮寄、复印、誊录、翻译等。  (二)调研差旅费。 

8、 (三)小型会议补助费:包括研讨会、审稿会、评委会会议费等。  (四)计算机耗材、印刷补助费。  (五)其它费用。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十六、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的当月底,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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