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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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坚持“属

2、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市场”的质量安全全程监控,确保上市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二、工作目标8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三、实施步骤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

3、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第一阶段为启动试点阶段。2008年4月—9月,在市区东风路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西宝高速延伸段果品批发市场和宝商佳美家超市经二路店、陈仓园店,进行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第二阶段为推广扩展阶段。2008年9月—2009年12月,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市区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各县区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三阶段为全面实行阶段。2010年1月起,市场准入延伸到乡镇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农

4、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四、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一)检测机构81、组建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配备专职检测人员,购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

5、、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二)检测项目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五、市场准入制度8(一)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

6、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二)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入市免检。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索证抽检。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验名正身,方可入市销售。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现场检测。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

7、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由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督其就地销毁。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它农产品检测机构申请复检8,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三)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四)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

8、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五)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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