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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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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5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2条(原细则4条)(基本要求)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现行规范无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第3条(原2条)(实施目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依照本规范建立确保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改变论述的方式第4条(原2条)(主要作用和适用范围)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实施药品
2、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基本标准。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涉及药品销售活动时,也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1.明确规范在认证管理中的地位;2.与GMP相衔接。第5条(增加)(英文名称)本规范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GoodSupplyPractice,简称药品CGSP。适应规范化、国际化的要求。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职责第6条(原4条)(企业负责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不得干预质量管理人员依法从事质量管理活动。明确企业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承
3、担的责任,规定应确保质管人员行使职权,不得干预有关人员依法从事质管活动。CreatePDFfileswithoutthismessagebypurchasingnovaPDFprinter(http://www.novapdf.com)第7条(增加)(质量管理负责人职责)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全面负责与药品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拥有独立于其它部门行使职权的必要权限,对企业药品质量承担主要责任。确立了质量负责人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强化了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管理的权力和责任。第8条(原6条)(质量管理机构职能)企业应设臵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4、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一)组织制订药品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文件的执行;(二)负责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质量控制功能的设定及监控;(三)组织对本规范实施的内部评审;(四)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保证审核结果持续有效;(五)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销售、退回、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七)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负责药品质量查询;(九)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十)负责不
5、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十一)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十二)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基础数据的维护;(十五)协助开展药品质量管理的教育和培训。(十六)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的入网、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柱核销,相关设施的配备、扫码、数据采集及报关等相关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对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予以调整和加强。第二节人员管理CreatePDFfileswithoutthismessagebypurchasingnovaPDFprinter(http://
6、www.novapdf.com)第9条(增加)(从业人员守法规定)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履行药品法对违法人员资格罚的要求。第10条(原10条)(负责人资质)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准入要求。第11条(原11条)(质量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是执业药师,具备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业务经营、仓储、配送管理相关的工作。与质量负责人的责权相适应,提高对
7、其资格的要求。从另一角度放宽了质量负责人和质管机构负责人相互兼职的限制。第12条(原12条)(质量机构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高了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第13条(原14、15条)(质管等岗位人员资质)企业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中专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
8、中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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