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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团体诉讼对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制度的借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德国团体诉讼对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制度的借鉴杨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团体诉讼制度/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德国 内容提要: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优点是诉讼关系简单,诉讼成本较低,诉讼效率较高并具有预防保护功能,但它也具有一些缺点。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现存一些缺点: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还存在不足;在功能上还需进一步扩大。为了更好地保护众多的证券投资者,我们应完善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首先,我们应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完善我国的代表
2、人诉讼制度;其次,我们应引进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完善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同时我们应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的非诉讼制度。 一 德国团体诉讼制度概述 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Verbandsklage),是指为了使某团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律规定该团体组织有权代表其成员起诉或应诉,其判决对团体组织的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该制度肇端于1896年的《克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条第1款规定,针对虚假宣传行为,同种或类似商品的制造者、服务者提供者或经营该业务者,以及“以促进营业利益为目的的
3、团体”,可以提起诉讼。[2]1909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促进经营利益为目的团体在提起团体诉讼时,可以提起停止侵害的请求。当时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把提起诉讼请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禁止令状的当事者适格赋予了一些产业界团体。1965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行业外部的消费者团体提起诉讼请求发布禁止令状的权利。2000年6月,德国根据欧盟“有关为保护消费者的停止侵害诉讼的指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1976年的普通交易约款法(AGBG),也把针对使用违法约款行为的禁止令状请求权赋予消费者团体。此外,贩卖折扣法、贩卖
4、附奖法、竞争限制禁止法、发明专利法、新型专利法、商标法及一些州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都规定了有关的团体可以提出团体诉讼。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团体诉讼必须是由事先依法成立的某种团体提起诉讼。该团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完备的固定团体,并且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目的成立的团体。同时该团体必须有团体规章,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具有权利能力,进行过社团登记。2.团体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团体成员或受其保护的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团体本身的利益。3.团体诉讼判决效力在形式上约束团体,判决的实质内容只对团体成员发生作用。团体诉讼原告的胜诉判决,团体各会员可以引用,据以主张判决对其
5、有效。团体成员之外的其他人不受该判决的约束。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团体诉讼最主要的功能是行使权利保护的预防功能。这种预防功能是通过团体组织提起不作为之诉来实现的,即某一团体只能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无效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命令他人不作为的民事诉讼。而且这种诉讼只能由该团体向法院提起,团体的会员个人无权利提起该种诉讼。“立法强调团体诉讼对权利保护的预防功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及通说认为,限于不作为之诉只有团体方可行使起诉权,有关法律特别赋予团体不作为请求权,以达到维护经济立法的自由经济或消费者利益的目的。”5.团体诉讼不能提
6、起损害赔偿之诉,但依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自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可根据民法上的不法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团体可以接受其成员授予的诉讼实施权以团体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例如消费者团体可以通过任意的诉讼担当,从消费者个人那里获得诉讼实施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种诉讼判决无论是何方胜诉,都及于该团体的成员,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结果都归于委托人。 德国的团体诉讼本质上并不是群体诉讼,而是属于诉讼信托,“所谓诉讼信托是指由法律授予某一公益团体的诉讼实施权,由该公益团体为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起诉,而组成该公益团体成员的诉权被强制让与该团体的制度。
7、”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但团体诉讼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一种方式,它可以起到群体诉讼所发挥的某些作用。故此,我们将其与美国的集团诉讼、英国的代表人诉讼、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相提并论。 二 德国团体诉讼制度与其他群体诉讼制度之比较 美、英、日、德群体诉讼制度各有优缺点。英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范围较狭窄。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较多地具有共同诉讼的特性,兼顾了与民事诉讼原有理论体系的协调,但正因如此,它始终没有跳出必要共同诉讼的格局;“日本选定当事人请求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