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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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经验借鉴  摘要:德国部分法院尝试实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取得了成功并积累了多方面的经验。这种经验对我国有着诸多借鉴意义,但是中德两国在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背景、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都有着显著差异,而这些差异都将影响法律移植的成功与否。因此,有必要在进行法律移植前充分考虑到需要警惕的诸多差异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中德;比较法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09-03  一、德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经验  近些年随着诉讼规模的扩大,德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识到建

2、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因此,德国在部分法院开始尝试实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以下是笔者整理的德国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方面的主要经验。  (一)法律支持  德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7条规定,审判长或其指定的法官为争议的善意解决有权对参与人进行和解。第106条规定,只要参与人对和解标的有处分权,为完全或部分终结诉讼,参与人可在法院做出笔录,或在指定或委派的法官面前做出笔录以达成和解。法庭和解也可以通过以法院、主审法官或编制报告法官建议做出的裁定形式,以书面方式在法院达成。  (二)法官的作用 

3、 首先,德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成功主要是靠司法力量推动的。“实践中,一些法官致力于在德国行政法院开展调解,成为这个运动背后的推手,将来的发展很可能仍取决于行政法官们的努力和信念。这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试行的调解活动没有被所有行政法院一致接受。当然,这些人的专业素养已经对调解的成功适应德国土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  其次,一个国家的传统诉讼程序是审问制还是对抗制决定了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这种不同的角色定位对法院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方式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德国法官在审问制框架内工作,因此“直接负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就比较符合逻辑。而且,

4、他们的参与能保证行政法院程序中一些特有的价值理念能被移植到调解程序中。所以,在德国有些法官同时也充当了调解员的角色。”[1]  (三)适用的纠纷种类  对于可以适用调解的诉讼纠纷种类,德国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行政主体使用的权力类型。如果是自由裁量权,那么就可以考虑调解,因为这中间有商量的余地。案件的事实是第二个要考察的因素,案件如果很复杂,那么调解就以为厘清和认定事实提供合适的平台。第三个因素在于考察决策过程本身。如果公共机构的决策过程本身是复杂的或多方参与的,调解就常常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弹性方式允许多个利害

5、关系人参加到调解中来(调解也同样适用于第三人的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况)。第四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人们期望的调解结果的类型:如果纠纷牵涉到一定数量的金钱(比如福利、补偿等)需要认定和支付,那么调解就是更好的解决方式。对于金钱上的争端,调解比司法审判更合适。”[1]  (四)程序制度的保障  1.调解时间  德国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尤其注意到调解的时间选择对调解的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不适时的话,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因感觉不到足够压力而缺乏足够的诚意调解,或是立场已非常明确坚定时再做调解也无济于事。“德国的诉讼调解包括审前调解及审理中调解,前者指由当事人自己

6、进行的和解;后者则是在法官介入后的和解。”[2]此外,“在德国司法体系中,司法审查程序都有很短的时间限制:如果不遵守这些时间限制,诉讼就会被驳回。因此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审前调解对原告来说可能是危险的选择。法院附属调解有这个优点,可以避免时间限制上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接受了案子,遵守时间限制的这项义务就解除了。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等调解结束后再展开其他诉讼程序。”[1]  2.调解的选择权  在德国调解的开始通常由调解在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建议发起。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法官的建议,即使当事人拒绝了法官的调解,也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因为该制度创制

7、的初衷不是为了提高法院的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对当事人而言,法官在调解中起到为当事人创造一个能进行对话的平台的作用,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法官会帮助当事人找到一个共同的起点来展开协商,然后消除双方立场上的差距,最后达成一个双方一致接受的协议。当然,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权随时终止调解以进入审判程序。  3.调解方法  德国行政诉讼调解方法有法官的开示心证与和解劝告。“所谓心证开示,是指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就案件事实的确认程度与法律见解向双方当事人所作的解释与说明。”[3]为了保障程序上的正义,开示心证必须于当事

8、人对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进行。在德国,开示心证被看作是劝告和解的当然前提。和解劝告也是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席时公开进行的,“法官与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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