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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沿海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沿海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沿海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军用、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
2、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二)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消防、救生、防污染和应急设备;(三)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四)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第五条 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13(二)配备必要的通讯、消防、救生、防污染和应急设备;(三)配备掌握海上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第七条在船舶、设施上工作的
3、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并携带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特殊培训证书等资格证书。非营业性游艇操纵人员、摩托艇操纵人员、水上餐厅工作人员等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八条在船舶、设施上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九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实施和保持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4、第十条在沿海水域从事载客旅游、观光、娱乐、交通等活动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事故险情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相应保险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第十二条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禁止在江苏沿海水域航行、作业。 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3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三条船舶在江苏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
5、业时,必须按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辖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第十四条在江苏沿海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根据本船船型、吃水和航速,保留不小于本船吃水百分之十的富裕水深。船舶应当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在特定区域内航行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速限制规定。第十五条船舶航行、移泊时,除接送引航员、救生等应急情况外,其附属艇筏、吊杆、输送带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船舶、设施停泊时,伸向可供他船航行一侧水域的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不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位置。夜间应当有良好照明
6、,且不得影响其他船舶、设施的安全。船舶、设施作业时,应当具有能够保证作业安全的作业水域。第十六条船舶装载货物、备品、压载水等,应当符合配载、系固、稳性、载重线的要求,不得超载航行。禁止船舶超定额载客,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第十七条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以及被拖带的船舶或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适航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拖带作业船舶应当具有足以保证安全的操纵和避让能力,正确显示拖带信号,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拖带作业安全。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拖带作业,必须提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按规定在启拖开始之日
7、的3天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13 第十八条在江苏沿海水域从事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在核定的定额范围内载客,开敞式船舶的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二)有关船员应当在开航前向乘客讲解或演示消防、救生设备的使用情形和方法;(三)在能见度大于3海里、海面风力6级以下、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航行;(四)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尽可能避开航道、锚地和交通密集区; (五)航行中,船员应当规范操作,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进出港口、靠泊、离泊、移泊
8、以及靠离系泊点、装卸站,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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