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doc

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doc

ID:33468098

大小:4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26

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doc_第1页
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doc_第2页
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doc_第3页
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doc_第4页
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徐人社规〔2016〕2号)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现制定《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2016年7月30日 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

3、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 经办机构根据本规程公布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开展协议管理工作。经办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协议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开展协议的拟定、修改、签订等工作。 第四条 经办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原则上市区三环路以内同一街道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不超过5家,三环路以外同一街道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不超过3家。 第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区域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建立完

4、善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经办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人群、服务半径以及管理需求变化等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估调整。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工作,并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年度考核结果等同步开展定点零售药店的退出工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通过与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和引导各零售药店公平参与竞争。 第七条 协议管理的流程包括公布条件、自愿申请、申请受理、考察评估、结果公示、协商谈判、签署协议、协议履行等主要环节。流程图见附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零售药店符合

5、下列条件,可以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一)符合区域设置规划,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与药品监管部门实行数据互联; (四)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

6、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 (五)具有稳定、整洁的营业场所,市区零售药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六)具备及时供应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能力,经营药品品种(中药饮片除外)不少于1000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 (七)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配备两名以上药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确保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其实际执业地点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上的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药师或药师的姓名、职称,照片应置于店堂显著位置;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单独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九)零售药店必

7、须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全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第九条 零售药店申请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业药师、药师的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食药监部门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三)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达

8、到3年以上; (四)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以及药品经营“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五)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并注明是否属于医保目录内药品; (六)连锁门店应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证明材料; (七)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