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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与适用范围_郭富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国商法年刊(2012>?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中国商法年刊(2012>论股权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与适用范围郭篇闺
2、一、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从物权到股权股权善意取得源自物权善意取得,是物权善意取得原理在股权变动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在探讨股权能否善意取得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回顾物权善意取得理论的基础、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物权善意取得是指未经授权的非物权所有人擅自将他人所有的物转移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物权,
3、原权利人则丧失物权的制度。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物权的现象,是因为以物权公示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体系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以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公示的一般方式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物权公示原则必然引申出公信原则,B卩凡依赖物权变动的外部表征受让物权者,纵然该表征与真实权利不相一致,法律对信赖该表征的受让人亦加以保护。“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为占有的公信力,二为登记的公信力。其中前者主要适用于动产,并以此为逻辑前提,导出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后者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并以此为逻辑前提,导出了不动
4、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为了适应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的需要,在所有人与善意受让财产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出现冲突的情况下,采取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政策,则是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依据。®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之所以会发生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物权的行为,是因为物的占有委托和占有脱离在物权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的作用下,导致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发生分离。根据物权是否具有公示的外观表征,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已经纳人登记的物权,以及由占有表示的物权,即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权,为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般情况下,法律物权和*郭富青
5、,男,河南省开封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商法学研究#常务理事。①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0.②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49.③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8.44?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中国商法年刊(2012)事实物权具有一体的重合性或一致性,二者均由同一法律主体统一支配。“法律物权
6、就是该物之上存在的真正物权,法律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符合客观事实。”®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往往会导致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出现分离的现象。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分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常态,这便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创造了条件。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者主张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买受人通常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除了买卖标的物为遗失物或盗窃物外,善意买受人可例外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仅根据生效的债权合同就能够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物的占有交付或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是对抗要件,因而物权公示的权利推定
7、效力被弱化,发生无权处分的几率比较大。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者,通常认为处分人享有处分权是处分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不享有标的的处分权,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但是无处分权人而为的物权行为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事后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以补正其处分权上的欠缺,则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受让人为善意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占有交付或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示所表彰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为真正权利人,受让人基于对让与人物权的公信力,受让物权完全排除了其善意主张,即不知情的可能性,并且只要受让人已经占有标的物或被纳人登记,即取得合法有效的物权。即使让与人不是真正的
8、权利人,受让人也可以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物权。®据此,仅凭物权行为制度足以保护交易安全,似乎没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然两,德国民法为何在采用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下,还要确立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由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物权变动中一旦标的物占有交付或登记,物权行为即刻生效,受让人取得物权。事后,即使转让标的物的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转让人也只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这种过度倾向于物权受让利益保护的安排,致使让与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若不加以限制则物权所有人的静态安全时刻会受到无权处分行为的威胁。因此,德国民法确立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9、是对物权行为理论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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