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并购规制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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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外资并购规制及其借鉴王银凤1刘和平2(1.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5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00021)摘要:美国对外资并购主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但在反托拉斯法上,为避免过度管辖,对外资并购申报规定了四种豁免;在国家安全法上,要求外资并购接受CFIUS的安全检查;在产业政策法上,要求接受双重审查。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干预具有国际法依据,但应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依法监管和对等原则,合营企业应纳入并购规制范围,并对国家产业政策法、国家安全法进行完善。关键词:外资并购;反托拉斯;国家安全审查;产业政策作者简介:王银凤,女,

2、经济学博士,东华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并购理论。刘和平,法学博士,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RegulationonForeignacquisitionsoftheU.S.A.andItsUsageforReferenceAbstract:IntheU.S.A.,Foreignacquisitionsoftenenjoynationaltreatment.Toavoidover-jurisdiction,U.S.antitrustlawprovidesthatfourkindsoff

3、oreignacquisitionsshallbeexemptfromtherequirementsofthenotification.TheU.S.nationalsecuritylawrequiresforeignacquisitionshallpasstheCFIUS’nationalsecuritytest,theindustrialpolicylawmakesforeignacquisitionacceptoverlappingreview.RegulationonChineseforeignacquisitionsbuil

4、dsontheinternationallawprinciple,andshallabidebytheprincipleofnationaltreatment,legalregulationandreciprocity.Sino-jointventureshouldbecoveredintheregulation,andChinamusttakesomemeasurestoimproveitsindustrialpolicylawandnationalsecuritylaw.Keywords:Foreignacquisitions;a

5、ntitrust;NationalSecurityreview;industrialpolicy在美国,外资并购与国内并购在大多数情形下享受国民待遇,比如,在证券法上两者遵守相同的法律,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1968年威廉母斯法成为其第13条(d)-(g)及第14条(d)-(f)))。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外资并购所带来的反垄断、危害国家安全等问题,仅从美国对外资并购实行差别待遇的反托拉斯法、国家安全法、产业政策法角度,探讨美国外资并购规制体系、具体规制内容以及可资借鉴的经验。美国反托拉斯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反托拉斯计划是每一起并购交易的核心

6、内容之一,公开要约收购也不例外。美国并购反托拉斯法主要涉及管辖权、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内容。管辖权规定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大量判例中;实体性规定主要包含在《克莱顿法》中,其会影响并购交易的可能性以及为完成并购所必须采取的资产剥离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范围;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程序性规定主要由《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AntitrustImprovementsActof1976,HSR法)及有关实施细则来规定,其会影响并购交易的审查时间、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提出异议的可能性。1.并购控制范围13

7、美国《克莱顿法》、HSR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并购(acquisitions)包括要约收购(Tenderoffers)、兼并(Mergers)和合并(consolidations)。并购人(Acquiringpersons)和被并购人(acquiredpersons)首先必须是指最终控制人(ultimateparententity,最终母体)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最终母体是指不受任何其他企业控制的一家企业。控制(Control)是指(1)持有一个发行人50%或以上已发行的投票权证券(Votingsecurities),注释:

8、1.投票权证券是指现在或通过转换授予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发行人或该发行人控制的一家企业的董事具有投票选举权的任何证券。2.在该案中,司法部于1956年7月根据克莱顿法第7条对ElPaso天然气公司并购太平洋西北管道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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