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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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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5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咨询。2、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3、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潍坊市住房
2、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5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三条
3、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25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4、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见附件1)。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5、、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共用部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25(二)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
6、部分明细,见附件2)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享有相应的
7、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25、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月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
8、则具体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工作考核。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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