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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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规约为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章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

2、相应的义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在本物业内未转让的保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房、地下车库、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等)为建设单位所有并由建设单位决定其使用方式或进行处分。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及使用人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等原则,正确处理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业主及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规约订立的物业使用手册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规章制度。业主及使用人应保证访客、雇工、代理人、承租人、借用人、受托人、商铺顾客等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规定,并有义务督促其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商铺顾客及其他使用者纠正、停止违反本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的行为。因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商铺顾客及其他使用者疏忽、错误、过失或故意行为而给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业主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业主及/或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

4、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1、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除遵守本规约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参照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塑造物业整体形象和良好秩序。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对损害物业形象的行为进行整改;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

5、常办公造成的影响,白天7时至晚上7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3、室内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

6、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就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的除外)、水电能耗费等费用的交纳进行约定,业主与承租人对该等费用的支付负连带责任。业主转让单元时,业主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各项费用。.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

7、院提起诉讼。第六条物业的用途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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