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团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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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集团监管原则(中文译稿)2012年9月联合论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组织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①/译①本文件由张晓朴、陈璐、毛竹青翻译,刘春航、张晓朴审校,吉玉萍、张莉、吴斌斌、王纯怿、刘瑞霞、龙飞、李洪凯等参与了部分内容的翻译。1一、背景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凸显了金融集团在维护全球和地区经济稳定中的重要地位。金融集团经营范围广、构成复杂,涉及受监管实体和未受监管实体(如特殊目的公司和未受监管的控股公司),给分业监管带来很大挑战。危机显示,现有监管未能全面覆盖金融集团的所有经营活动,也未能准确评估上述活动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影响和成本。联合论坛先

2、后在1999年2月和12月发布报告,提出金融集①团监管的基本框架(简称1999年版《原则》)。1999年版《原则》主要解决以下问题:(1)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评估方法,包括资本重复计算的认定;(2)促进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3)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4)对金融集团管理层、董事和主要股东的履职评价;(5)对风险集中度、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审慎管理与控制。联合论坛在2009年进行的对1999年版《原则》执行情况的内部评估(简称《内部评估》)和报告中,建议对1999年版《原则》进行更新和完善。2010年1月联合论坛发布《对金融规制②性质和范围差异的审议报告》(简称《审议报告

3、》),总结了金融危机中金融集团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再次提出对1999年版《原则》进行后评估和扩充,得到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支持。①1999年发布的报告汇编至《联合论坛文件摘要》(2001),参见www.bis.org/publ/joint02.htm。②参见www.bis.org/publ/joint24.htm。2《内部评估》建议对1999年版《原则》的修订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风险集中度及集团内部交易等内容,以反映行业的①发展趋势;建议金融集团监管更加关注特殊目的实体和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并对“适宜性原则”进行更新完善,以覆盖公司治理方面更多的内容。②《审议报告》列

4、举了金融集团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认为如果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将改进金融集团监管。报告建议所有的金融集团,特别是那些跨境经营的金融集团,应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要覆盖金融集团的所有行为和风险,包括对集团层面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各附属机构(受监管实体和未受监管实体)的风险。报告还指出应弥补管漏洞并防止监管套利。根据《内部评估》和《审议报告》的建议,2012年《金融集团监管原则》(简称2012年版《原则》)对1999年版《原则》进行了更新和完善。2012年版《原则》吸收了近期联合论坛的上一层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组织)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最新成果。以上委

5、员会认为应将金融集团监管的关注点集中在三个方面:(1)发现并纠正资本的重复计算,如双重和多重杠杆效应;(2)评估集团风险,包括风险传染、集①参见联合论坛《关于特殊目的实体的报告》(2009年9月),www.bis.org/publ/joint23.pdf。②《审议报告》指出1999年版《原则》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更新:(1)确保《原则》考虑自1999年以来行业框架及金融市场的新变化;(2)应对金融集团的业务和风险实行更有效的监测,尤其是对于跨境行为,以及当金融集团的业务部分受到监管、部分未受到监管时;(3)为加强金融集团监管奠定基础,尤其当金融集团或其组成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时

6、;(4)促进跨业跨境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协调;(5)明确各国(地区)监管机构对于金融集团内各实体风险的监管责任和权力;(6)确保金融集团结构透明,与其业务规划一致,且不妨碍稳健风险管理;(7)尽可能提供可靠、有效的监管行动选择,以应对或避免危机发生。参见www.bis.org/publ/joint24.pdf。3中度、管理复杂程度、利益冲突等;(3)减少监管套利。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版《原则》支持20国集团(G-20)提出的金融改革计划。这个计划要求通过更有效的监管来强化全①球金融体系。二、目的联合论坛发布2012年版《原则》的目的是为各国政府、标准制定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一

7、套国际公认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支持对金融集团、特别是国际活跃金融集团的持续有效监管。联合论坛致力于缩小监管差异,消除监管“盲点”,并确保源自未受监管金融业务和机构的风险得到有效监管。2012年版《原则》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应用于对已有风险的监管,并至少应适用于对大型国际活跃金融集团的监管。2012年版《原则》对1999年版《原则》的重要更新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指引:一是政策制定者应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权力、授权和资源,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对金融集团实施集团范围(groupwide)的全面监管(参见监管权力和授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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