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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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 除核岛外),风能、太阳能、生

2、物质能、海洋能等发电工程,电网建设工程及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建设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16化和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降低工

3、程安全标准。第六条鼓励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水平。第二章电力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一)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电力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16(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四)及时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

4、,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实施工程招投标管理。(一)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考核要求,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四)应当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招投标合同的安全约

5、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五)发包价格要体现工程建设合理造价,严禁低于成本价中标。16第十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对于因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造成工程量或建设费用增加的,应当调增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二条应当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6、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地质等与安全相关的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四条应当组织对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项目安全措施的审查,对电力建设工程相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第十五条16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力

7、建设工程项目,电力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跨省的特高压工程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报备。禁止违规开工。第三章电力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勘察设计负责。第十八条编制勘察大纲时应当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在勘察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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