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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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38号)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顾问、水电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电力建设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我会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健全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预防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附件: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

3、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电

4、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5、;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

6、求。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

7、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8、、租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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