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ID:33420864

大小:56.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2-25

浅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1页
浅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2页
浅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3页
浅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4页
资源描述:

《浅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吋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渊源于口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其意义在于“让与并交付动产者,应保护受让人一一受交付者。”我国《物权法》不仅肯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从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在此,我就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简单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一、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是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有的财产占有

2、关系,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势必会增加交易成本,阻碍交易流转的正常进行,降低社会经济效益。(-)是提高交易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如果没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具有财产处分权,若是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后根据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还会造成一个后果,那就是,“权力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里均非详细地调查真正的权利人,以确定权利的实像,方开始交易不可。如斯以来,受让人为确定权利关系的实像裹足不前,对于当代活泼迅速交易行为,自然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即第三人为

3、了避免将到手的财产返还,在交易的时候就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占有人是否就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这样不仅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而口将交易成本增大了。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定,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交易效率,节约成本,促使人们充分利用资源,尽量地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三)是促进诚实信用的有力帮助善意取得制度只保护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对恶意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予承认,拒绝保护,同时也增强了原权利人的责任感。善意取得制度恰好衡平了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信守了公平的观念。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制度基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但司法解释实际上己间

4、接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条中未将“共有财产”限定为动产,故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从该司法解释演变生成来看,实际上就是源于共同共有房屋的买卖纠纷。据此,司法解释实际上已间接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二)理论基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

5、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是物权公示原则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由于信赖不动产登记而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正是物权公示原则,而物权公示,其最根本的作用是给物权的各种变动提供有公信力的法律基础。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

6、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0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占有委托物,它是基于真止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占有脱离物,是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盗品、遗失物等均属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而占有委托物则相反,原则上得发生善意取得。(-)让与人须为无不动产处分权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

7、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当真正的权利人拒绝追认吋,如果有偿交易行为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的,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三)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因而惟有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也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交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法律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馈赠等行为取得不动产的,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的行为是转让,是一种有偿交易。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

8、支付了一定的代价,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