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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莱商银行济南分行业务部宋红春主讲内容新《公司法》概述新旧《公司法》的区别介绍新《公司法》在银行工作中的应用贷款审查中应注意的新问题新《公司法》概述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法》概述从修改的条款来看,在原来总共230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两大支
2、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这是公司法自1993年底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公司法》概述对银行而言,一方面公司客户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最主要的客户,而信贷业务是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对银行债权保护及信贷资产安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的同时,也意味银行作为相对
3、人更大的注意义务和风险。《公司法》主要修改内容(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二)“揭开公司面纱”,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五)健全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修订后的《公司法》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的有关事项做出自主性安排,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1.不再严格限定公司经营范围(第12条),废除原《公司法
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并非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但银行在审核贷款用途时,一定要认真审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限定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2.改变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局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确定,范围人选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间,并依法登记(第13条);3.取消公司对
5、外投资比例限制,公司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净资产50%,但应遵守公司章程限制(第15条);但《贷款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第35条);5.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第38条);(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办法;7.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临
6、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8.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经理的职权做出约定;9.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公司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第167条);10.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让公司存续(第182条)。(二)“揭开公司面纱”,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称“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
7、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采用该制度,其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1.大幅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和500万元;2.废除法定资本制,实行折中授权
8、资本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3.扩大股东出资方式。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和我国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接轨,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