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营造适宜律师生存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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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营造适宜律师生存的法治环境------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尹传凌内容摘要: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包括律师地位的高低和业务大小,受两大因素制约:一是作为外因的的国家法治环境,二是作为内因的律师队伍自身。国家的法治环境相对于律师业来讲属于客观环境因素,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律师业的生存发展而又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但律师的不懈努力能够对法治环境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在既定的客观环境之下,律师自身素质高低及正确认识目前形势就成为关键。律师素质有两大方面内容,即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律师业务素质是律师从业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道

2、德素质则是律师业发展壮大和提升律师声誉地位的关键。营造一个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对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重要,本文试图从律师自身这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关键词:律师生存法治环境一、律师制度在中国产生的根源与发展最早的律师制度产生于西方古罗马奴隶制时期,近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民主的产物。可见,如同火车、邮票、沙发之类的物什一样,律师职业并不是华夏帝国故有的东西,它是西学东渐风气下的舶来品。清末一季,为应“千年未有之变局”,“修律变法”呼声日盛。由于清政府恪守的准则是“师夷之长技”可以,惟“祖

3、宗之法不可变”,导致沈家本、伍廷芳二人植入律师制度的“新法”被搁置。然而历经列强欺辱之后,1910年清王朝完成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其中规定了律师参与诉讼的制度,但由于清廷的轰然倾覆,新法未及颁布,已然白纸黑字的律师制度,也随之胎死腹中。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同时,...也仿效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建立新型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律师辩护制度。1912年3月22日,孙中山在关于《律师法草案》的饬令中提出:“律师

4、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主张尽快审议《律师法》,已确立律师制度(。1912年6月17日,参议院审议通过《司法部管制》第五条规定:总务厅“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掌事务如左:…….(三)关于律师事项。”{1}1912年5月13日,司法总长王宠惠在参议院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司法院致力解决五大问题。其中就包括律师辩护制度。王宠惠具体说明:“近今学说以辩护士为司法上三联之一,既可以牵制法官而不至意为出入,且可带人之诉讼剖白是非…………..。”{2}1912年9月16日正式公布《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民国初

5、期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194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面打破旧法统,民国律师全军覆没,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型律师制度也得以确立,但这一时期的律师属国家工作人员,与现今的律师职业特点大相径庭。期间,历经曲折,再度蒙难。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与重建。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塑造良好的律师职业社会形象目前,作为律师出现在公众场合,“得到最多的评价是:你们律师很有钱,赚钱容

6、易。{3}”“你们能说会道,能把黑的说成白的,你们靠嘴皮子吃饭;和公检法部门的关系一定很好云云。{4}”“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抬杠---碍手碍脚;律师辩护没有效果---就知道骗钱;律师秉公办案---阻力重重;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官员;类似的评价很多,但是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和行业的认知{5}”。现在人们对律师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无论是公众和学术界,即使是律师本身也对自身充满困惑,起码对自身的社会价值和使命认识的高度不够,律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已不再光明和神圣,甚至被视

7、为“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讼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道德、助长腐败的傀儡”{6}。...这一切的一切,均影响到了律师生存的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如何塑造良好的律师职业社会形象,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社会大众对律师职业的不良社会评价,妖魔化律师思维该休矣。律师职业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职业,律师职业在人类追求民主,实现正义的过程中,肩负神圣和光荣的使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律师职业与生俱来的秉性。社会大众投向律师群体复杂的眼光是社会各基层给予律师职业的矛盾评价。“说明律师群体存在一种迷失,这种迷失不是法律理

8、解上的偏差,而在于灵魂的丧失{7}”。这是一种过于世故麻木,是一种追求物质财富的沉溺,是一种精神信仰的沦丧。打铁还需自身硬,塑造良好的律师职业社会形象,律师必须从自身做起,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从日常生活中的每点每滴做起,从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切忌夸夸其谈、自吹自擂,切忌漠视法律、混淆是非,让全社会认可律师职业是一个信得过的职业,是一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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