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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5
《国立阳明大学生命科学系暨基因体科学研究所博士班修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陽明大學生命科學系暨基因體科學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辦法94年11月2日第二十七次教務會議新訂通過98年6月16日陳報教務處修訂通過100年7月29日陳報教務處修訂通過101年8月13日陳報教務處修訂通過102年1月31日陳報教務處修訂通過102年5月1日陳報教務處修訂通過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生命科學系暨基因體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DepartmentofLifeSciencesandInstituteofGenomeSciences,NationalYang-MingUniversity)。下設基
2、因與發育組、藥物發展及結構生物學組。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三、三、新生報到及註冊:(一)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二)新生錄取後,須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取消入學資格。(三)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四、課程:(一)必修科目:1.核心課程:「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Ⅰ)」三學分、「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II)」三學分。2.下列課程任選一門:「遺傳學概論」二學分、「基因體學」二學分、「發育生物學」
3、三學分、「神經生物學」三學分、「癌症生物學」三學分、「結構生物學(Ⅰ)」二學分、「結構生物學(II)」二學分。(二)選修科目:必選「實驗室輪習」一學分,及經修業委員會認定的選修課至少四學分(含)以上。(三)研究生資格考試完成前,每學期需選修「專題討論」一學分。(四)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每學年上學期需選修「論文研究」一學分。(五)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六)研究生修業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年必選「生命科學教學」各一學分,共兩學分。五、抵免或免修學分:(一)若於五年內修習過必修科目或類似科目,且成績達70分以上,可
4、向本所申請抵免或免修,由各組修業委員會決定之。(二)若於五年內修習過「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Ⅰ)」四學分及「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Ⅱ)」二學分,亦可向本所申請抵免或免修,由修業委員會決定之。六、修業期限、學分:(一)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二)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三)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七、科目考試、成績:(一)科目考試可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老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
5、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先由本所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二)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兩週內,由授課老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三)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四)研究生學期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五)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六)因公、疾病或重
6、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八、論文指導:(一)新生輔導委員會︰由所長聘請專兼任老師三人組成之,指導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之選課、實驗室輪習、指導教授之選擇、專題討論及其他相關事宜。(二)指導教授資格: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兼任教師或經系所會議同意之教師擔任,並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指導教授之職責為:1.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議會議。(三)指導教授之選定︰所有博一學生(包括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均必須於第一學
7、期結束前完成輪習。學生於輪習結束後,由學生與新生輔導委員會商討,選定指導教授,經欲選之指導教授同意後,向所長申請核定。(四)論文指導委員會︰論文指導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校內外助理教授(含)以上或同職等專家學者組成。委員之聘請及改聘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共同決定之。九、選課:選課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字,指導教授未選定前由博士班新生輔導委員會及所長簽字。十、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一)應考條件:修習並通過本所所規定之必修科目。(二)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完成第一次考試。第一次未通過者可在第三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需重考一次,重考
8、不及格者,應予退學。(三)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應予退學。(四)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五)資格考核委員:1.考核委員人選:由「博士班資格考核委員會」委任一名召集人,再經召集人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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