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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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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浅谈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联系消费者同商家之间的“高架桥”,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和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安全性。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使现有的法律体系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交易平台上出现了大量的欺诈交易,虚假广告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交易行为。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探讨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一、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定位网络交易平台是专门提供网络服务以方便交流的双方进行联系的机构,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撑主
2、体,在网络交易中只为网络交易的双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平台,并不是网络交易的当事人。目前国内对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认定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居间说。居间说是指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与商家之间是一种电子商务下的居间法律关系,平台提供商通过便利的平台技术条件和其他相关手段促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达成,从而收取相应的居间报酬。然而这种''事实居间”关系与传统的居间有着明显的差别,传统的居间报酬产生于每笔交易的达成。而平台提供者同商家的费用收取是事先的,并且不依赖于交易的达成。(二)、柜台说。柜台说是指网络平台和商家之间是一种“网络柜台”即数据空间的租赁关系。类似于
3、现实中的商场与商户之间的柜台租赁关系,其区别仅仅是租赁的客体不同,即数据空间和实体柜台。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当同商家一起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观点的消费者保护初衷是好的,但是有一定的缺陷。首先网络柜台的本质,是一种电子信息,这种信息的发布,传输,管理都要依赖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和服务,与传统的实体柜台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次消保法中规定的展会承办者和柜台出租人的补充责任的承担有两个前提,一是肯定租赁柜台单独承担责任,二是在展会结束后和柜台租赁期满后。而不是消费者撇开实施欺诈的商户,而直接向
4、交易平台要求承担民事责任i。'‘柜台说”这一观点也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三)、服务说。服务说主要指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之间是通过一种网络环境下的服务合同的订立,为商家提供发布、传输,管理网络交易信息的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目前的主流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也是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二、各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立法模式比较由于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早和相关法规的制定比较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各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严格责任立法模式,过错责任立法模式,和折衷
5、主义立法模式。(一)、严格责任立法模式。严格责任立法模式以美国的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白皮书”)认为,ISP应负严格责任,即无论它是否有能力控制,都要为所传输的侵犯版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白皮书”的规定因遭到普遍反对而实际上并没有通过。在严格责任下,从消费者保障角度来讲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作为一个资质较强的商事主体较之于大部分商家有很强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连带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规范电子交易环境。然而其缺陷更是致命的,ISP面临过重的审查义务和事后责任,使得服务提供商可能因为巨大的商业风险而从网络平台
6、服务行业退出,将会影响到整个网络交易体系的发展和健全。历史也证明了这种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实际。(二)、过错责任立法模式。以美国《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是借鉴欧美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过错主义归责原则。这种立法模式不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履行审核监控义务,在他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系统或网络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时,仅因为应知或者明知,亦或违反通知移除规则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这种对ISP责任的宽松立法模式,有利于网络平台服务的发展从而促
7、进交易便捷,繁荣电子商务,也是当今世界的主流立法模式。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没有相关法定义务约束,网络交易平台商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监督义务绝大部分推向社会和消费者,而从中获利的ISP则不履行与其获利相应的注意义务。使得网络交易中产生的欺诈、侵权等行为多依赖于在信息和经济实力方面都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自救,实质上违背了公平原则。(三)、折衷主义立法模式该模式以日本的1997年版权法修正案为代表,在肯定过错注意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履行合理注意或监督义务,并且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有两方面的合理性:1
8、、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主体,为信息交流提供技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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