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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5
《2017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报销新政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7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报销新政策央广网长春9月25日消息(记者晁向荣)吉林省人社厅日前发布《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异地就医待遇标准、就医登记做出详细规定,并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时效不同,异地就医管理分以下情况:(一)长期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户籍或根据居住证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下同)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以下简称“长期驻外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异地取得当地户籍或居住证,非因本人原因无
2、法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二)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含可孚受生育待遇的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因需要到异地生育的(以下简称“异地生育”):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以下简称“转诊”):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需要就近到医疗机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除外,包括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简称“急诊”)。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结算分为(一)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二)非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的。《意见稿》规定,普通转诊住院异地就医人员
3、、居民医保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0未履行规定程序,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20%o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o异地就医人员存在多种医疗保险基金降低支付比例情形时,降低的支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叠加计算。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市州统筹区内非跨县域)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在此基础上可在居住地(市州统筹区内)的定点服务机构中再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就医,有异地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可在长期异地就医
4、选定医院范围内指定1家医院作为定点。同时可在居住地开通的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临时异地就医人员选择1家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就医。长期异地就医人员自经办机构审核异地就医申请通过之日起待遇生效,6个月后可申请居住地和参保地就医变更登记,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自由变更2次。职工医保参保在职职工取得就医地户籍、职工医保参保退休人员取得就医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职工医保参保在职职工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取得就医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即为异地就医有效期限,期满后可凭居住证有效期申请延期:长期驻外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确认有效期限。急诊异地就医人员应自就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
5、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治疗超过15天的应在终止日期前向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登记。转诊异地就医人员自申请通过之日起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有效期限为申报之日起30天内,治疗时间超过30天的应在终止日期前向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登记:危重转诊异地就医人员可先就医并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转诊登记,有效期限为就诊之日起30天内,治疗时间超过30天的应在终止日期前向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登记。异地生育人员自经办机构审核异地生育申请通过之日起异地生育待遇生效,其有效期至本次生育结束。异地就医有效期满后异地就医待遇自动终止,本地就医待遇自动恢复。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长期异地就医人员有效期间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居住地和参保
6、地就医变更、急诊、转诊,纳入居住地经办管理范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异地转诊人员有效期间发生的再转诊的登记手续纳入就医地管理,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在此基础上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的定点服务机构中再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就医,有异地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可在长期异地就医选定医院范围内指定1家医院作为定点:临时异地就医人员选择1家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就医。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非因本人原因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经办机构
7、核对后于次年1月末前将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按实际情况定额划转给个人,供其在门诊购药时使用。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的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临时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后,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异地就医暂不能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本人先全额垫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再返回参保地按规定处理。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非直接结算费用,由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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