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门诊诊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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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门诊诊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文件】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5号市长令: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报销对象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按时缴纳“成都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二、学生基本医疗费报销管理机构成都大学门诊部负责为本校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并设立大学生基本

2、医疗保险报销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报销的具体事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50元核准,定额使用,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学校解决,结余部分用于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三、报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1、普通门诊:在扣除个人应承担费用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2、急诊:在扣除个人应承担费用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个人承

3、担40%;3、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4、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疾病属住院待遇,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不在普通门诊报销之列。四、保险有效期及报销限额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1、普通门诊费用(包含急诊费用)不得超过500元;2、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3、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其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住院医疗费:最高不

4、超过16.3万元五、报销细则1、属于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报销的范围是指普通门诊费用。即:学生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所包涵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同。2、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学生信息改变时,各学院应及时到校门诊部医保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3、因病情较重需转至院外普通门诊就诊的,须经门诊部同意后,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费用方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5、。急诊费用按急诊相关规定报销。4、未经校门诊部批准的自购药品费用、未经批准的院外就诊及本文不予以报销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均不予报销。5、离开大成都范围的实习学生,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按规定报销。6、寒暑假、因病休学及法定不在校期间,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医疗费和特殊门诊费用按规定到龙泉医保局报销。六、就诊规定1、在校内学习期间,学生患病到校门诊部就诊时,用药范围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原则上不使用医保范围外药品,病情确需使用时,需报经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公室批准。门诊处方用药量限急性病(常规门诊)三天

6、量,慢性病五天量(特殊病种除外)。每次取药严格处方管理规定限5种以下。2、经校门诊部同意转诊的学生病员,原则上回校门诊部取药,所缺药品由校门诊部酌情使用同类药品替代。3、校门诊部对学生病员应进行针对性检查,不做与本次疾病不相关的检查,严格掌握特殊检查指征,一般应先进行普通检查,普通检查已明确诊断的不再做特殊检查,否则不予报销。4、因校门诊部医疗条件受限,必须转诊到院外进行检查、明确诊断者,由接诊医师开具院外检查、治疗申请单,学生病员持申请单到医保办公室审核,领取院外检查、治疗审批表,由接诊医师填写,并经门诊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医

7、保办盖章后方生效。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应回校门诊部进行治疗。5、因病情需要做其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由接诊医师开具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学生病员持申请单到医保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领取特殊检查、治疗审批表,由接诊医师填写,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医保办盖章。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学生病员个人垫付现金,其费用的报销,依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经批准后,去院外发生的各种费用,均按校门诊部的收费标准按比例予以报销)6、使用他人相关证件就诊者,或替他人开药者,一律自费,不予报销。任何集体活动不得从校门诊部无偿取药。7、药品

8、最小包装剂量单价超过100元(含100元)、单项检查、治疗单价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由接诊医师开具特殊用药、检查、治疗申请单,由学生病员持申请单到医保办公室审核,校门诊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执行。七、报销程序:成都大学门诊部是成都市龙泉驿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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