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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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一、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1、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第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4、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要求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教育、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要求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3、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9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章: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局长令)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3、《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的十个特性:1、目的性法律都有明确的立法目的性。一般来说,法律法规第一条就是阐述立法的目的性。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办法。《煤炭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办法。2、层次性法律法规对比表法律法规批准机关签署人备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 部门规章主管部委会议部长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告形式 地方规章地方政府省长 国家标准9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3、程序性法律的制定、出台到

5、实施,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从立法、调研、考察、提出、讨论、审议、发布等一系列系列程序都非常严谨、周密。4、惩罚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有着很强的惩罚性。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以事故查处为例,阐述法律法规的惩罚性。山西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瓦斯爆炸事故事故责任追究情况:2008年2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召开1万余人参加的洪洞“12.5”矿难公判大会——17名责任人获刑。其中,公司实际投资人、实际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分别处罚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藏匿、故意销毁

6、会计凭证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0万元事故概况2007年12月5日,9#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事故原因一是严重超层越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9该矿被批准开采2号煤层,却擅自违规布置主斜井至9号煤层。并通过打临时密闭的手段弄虚作假,做假账、假报表,恶意逃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二是违法违规采煤。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以掘代采,通风系统混乱,无风微风作业,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事故发生时,9号煤层共有10个掘进头出煤,违规使用非防爆三轮车

7、50多辆。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定员生产。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按照规定,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1人,但该矿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8人。并违规转包、以包代管,将井下生产承包给4个包工队,再层层分包。四是矿方盲目组织施救、蓄意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冒险组织人员下井抢救,长达5个小时不报告事故,贻误了抢救时机。由于错误决策、违章指挥,造成次生事故,扩大了事故死亡人数。据了解,井下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大多数没有佩带自救器。五是监督管理不力。该矿在建设时就非法延伸到9号煤层,并长期在9号煤层以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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