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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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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常见的事故及法律责任彩虹幼儿园系列讲座课件目录一、什么是幼儿园伤害事故?二、幼儿园的职责是什么?三、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四、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有哪些?一、幼儿伤害事故的定义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或者学校组织的员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二、幼儿园的职责是什么?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三、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1、设施设备伤害2、保育教育伤害3、儿童自身伤害4、幼儿相互之间的伤害四、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有哪些?1、幼儿园制度问题;2、
2、幼儿园设备问题;3、幼儿园保教管理问题;4、幼儿自身问题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相关法律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简单地讲:10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因此幼儿园对
3、幼儿承担的保护责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的难度也是最大的。(二)幼儿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幼儿园的伤害事故绝大部分属于过失造成的过失即是失职,失职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孩子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三)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4、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由民事案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举证”即:只要10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即认为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应担法律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职尽责,教育、管理上没有过错,才能免责。(一)首先由直接侵权方(第三方)承担责任如果为幼儿园提供服务,或其他园外人员造成幼儿人身伤害,首先由提供服务方或其他园外人员承担侵权责任。1.服务方应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检测证明。2.依法签订并
5、保存合同。3.建议食品、药品采取定点供应。(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但如果幼儿园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需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自身过错的那部分)第三方责任:幼儿在园负有安全保护责任的期间,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例1: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安全事故(一)事故
6、概况2011年6月4日,江西南昌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小六班幼儿就寝时班主任杨慧珍为了防蚊点燃了三盘蚊香,分别放置在床铺间走道的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下班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保育员吴桂英点了蚊香要注意。23时10分许,值班领导和保健医生巡察小六班,担心蚊香对幼儿呼吸道有影响,嘱咐当班保育员吴将寝室窗户打开,保持空气流通。23时30分,吴离岗。零时15分许,吴回班听到寝室内“噼啪”声响,发现16号床棉被和14号床枕头起火,马上呼救,然后救出4名幼儿。此时,室内浓烟漫遍,随后赶来的消防官兵和幼儿园工作人员赶紧扑救,最终造成13名幼儿死
7、亡,1人受伤。(二)事故分析1.从领导、保健医生到保教人员,安全意识淡薄。①蚊香放置的位置不对;②关注角度偏离。2.寄宿制生活管理制度不完善。①幼儿就寝值班人员制度;②幼儿园防火安全制度。3.教职工玩忽职守,责任心差。①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不排除;②夜班人员长时间离岗,责任心极度缺乏酿成惨剧。4.安全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①当班人员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②营救不迅速,缺乏应急机制;③对幼儿也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三)事故启示1.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形成安全管理网络。2.值班人员严格安全方面的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
8、.消防安全不容忽视。①幼儿园应加强火源、电源电路管理,禁止幼儿生活区留有明火;②定期进行消防讲座与实地演习(基本常识、逃生技能)。4.应急处理刻不容缓。(如:汶川地震中,都江堰市幼儿园师幼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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