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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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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新余市经济发展,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依法有效履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职责,引导金融机构规范有序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为新余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银联机构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市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依法对金融机构有关业务经营情
2、况进行监督,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三)坚持主动监管与投诉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指引、监督、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监督管理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二)行政法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3、管理条例》等。(三)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
4、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四)规范性文件。人民银行系统印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五)其他与金融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据中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人民银行成立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办公室。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研究和审定对金融机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理意见,研究、部
5、署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银行办公室承担。市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各项具体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七条监督管理项目共有11项: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征信管理、货币发行、支付结算、反洗钱、国库管理、信息安全、外汇管理、综合事务。具体项目见《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市人民银行可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增、减监督管理项目,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适应形势发展。第八条监督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采用非现场监督管理与现
6、场检查相结合方式。第九条对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督管理。市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新余市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表》的要求,设立日常监督管理台账,对各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第十条现场检查。市人民银行依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现场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两种形式。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市人民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对需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金融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市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及时向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通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抄送其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向社会通报:(一)违反市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二)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三)迟报、错报或漏报相关报表、资料的;(四)有关外汇、货币金银、支付结算等业务专业技能
8、考试成绩;(五)其他市人民银行需要通报的。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整改。市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通报的事项以及金融机构落实人民银行有关通知、办法、规定等工作要求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三条约见高管谈话。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约见高管谈话:(一)对资金、支付、业务管理等风险防范控制不到位的;(二)未按要求贯彻执行信贷政策,评估结论“低效”的;(三)对人民银行有关通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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