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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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

2、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

3、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自然人(natural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平等主体: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

4、平等地承担义务。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民法调整对象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就是债权、继承权。债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等。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所

5、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有:监护权、知识产权。了解了什么是民法,请问同学们,你知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呢?提问学生:就你所知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著作实施条例等。民事特别法:公司法。那么,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其他部门法有什么不同呢?案例一:陈某是某省1995年应届高中毕

6、业生,当年的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第一志愿报了某外交学院。当年,此外交学院在该省计划招生9名。某外交学院按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的档案。经过审查,外交学院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后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成绩为533分,英语成绩为5分。陈某获悉后,...十分震惊。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外交学院录取陈某。而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分析:人民法院为什么驳回陈某的起诉呢?这涉及到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民法调整的社会

7、关系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即横向的关系。如果某一社会关系不符合这个特征,则不应该有民法来调整,当然不可能作为民事案件来审判。而高等学校在招生中享有自主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涉。这就是说,在此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被告有权单方面依据国家的有关规章法律决定是否录取原告,而不必征得原告的同意,法院对此不能干预。这种“不平等性”决定了本案中的社会在关系不应该由民法来调整,所以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起诉。此案说明了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不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和行政法、刑法不同,和经济法也不同。行

8、政法、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结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人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立法、民事司法和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掌握了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同学们在民事活动中把握尺度。主要有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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